周顯《炒股心法-股票的價值到大破價值投資法》
第三章《股票的法律價值及其攻略》
說到資產,即每股NAV。你是公司的股東,公司的資產你應佔有一份,理論上如此,但也只是限於理論上如此。
……「價值投資法」有兩種。一種是真正得其心法的,即是由Benjamin Graham發明,由巴菲特發揚光大的那種。另一種是只看其表面,只得皮毛的,即是放狗屁。早在二十年前,香港有一位天才已想出了破解放狗屁的法子,而且是大破特破的破法。這種方法有個名堂,叫「向下炒」。
向下炒有兩種,一種是公司有資產的炒法,一種是公司是空殼的炒法,兩者的內功心法相同,但武功招式各異,然而萬變不離其宗,目的只有一個︰搶光小股東的錢。
在此天才發明以前,假使一間公司的每股資產淨值是1元的股票,老闆決不會以0.9元賣出。任何腦筋正常的人,都會想到這一點︰蝕本出貨,豈非很笨?這種想法是對的,因此,當原值1元的股票跌至0.9元時,價值投資者,便入貨了。如果跌至0.8元,更加要大入特入了。
直至有一天,一位絕世天才出現了,正是天不生聖人,萬古如長夜,他非但以0.9元賣出原值1元的股票,0.8元他也賣,0.7元賣,0.6元更要賣。真是跳樓大平賣,要錢不要貨。
初時,人們蜂擁去買平貨,結果卻是越買越平,不要緊,價值投資,公司有實質資產,股票有價值嘛,越平越買,可以「溝淡」,減低平均成本嘛。最後,當他們把所有現金都買了這些廉價股票之後,股價跌到0.25元,股價只有資產淨值兩成多,是平無可平了,不再下跌了。因為大股東能夠沽出的股票都沽光了,再沽下去,控制權也將失去,這向下炒的遊戲也沒法子下去了。
看到這裡,大家一定想,既然股價跌不下,就應回升吧。等到這時候才買入股票,終於可以賺點小錢吧?不,小股民猜錯了。到了這時,才是出殺著的時候。絕世天才公司批出新股,每股0.2元,接手的不消說,是老闆的友好,直接點說,是他的代理人,俗稱 「人頭」。這些廉價新股可以補回他先前高價沽出了的股票︰當日以0.25元至0.9元賣出的股票,可以0.2元買回來,你說這老闆是贏了還是輸了?
如果股民在0.2元進貨,太好了,老闆照樣可以0.2元的價錢賣給你,你要多少,他賣多少。當你買到無法再買時,他再把股價壓下,以0.1元再批股給自己和友好。總之,你無可能贏,他則贏梗,死未!
不批新股也無妨,老闆可選擇供股。現時的法例比較嚴格了,大比例供股時,大股東是不能投票的。故此老闆只能溫柔地供,比如說,二供一吧,現價已跌至0.2元,每股供0.15元,折讓兩成半。沒錢參與供股的股民,馬上就輸了。哦,股民有錢,參與供股,不要緊,多供幾次,終有一天他們會彈盡糧絕,被迫退出競賽。
嗯,供股次數太多,雖能趕盡殺絕,但贏得太慢了,我寧願少贏一點,但贏得更快,方法是私有化。私有化並非沒有缺點。用比市價高的價錢來收購,是吃了一點兒的虧。但當你已經大贏特贏時,施捨一點點麵包屑給小股東,當是打發乞丐也好,什麼都好吧。私有化的優點是用最快的速度吃走了整個餅,留給股東少少的餅屑,即是高於市價的收購價,這就叫皇恩浩蕩了。但有些情況是不宜私有化的。當公司擁有大量資產,而股價極度偏低時,就可藉著私有化鯨吞資產,是成本低效益高的妙法,快手快腳的搶走了小股東的「應份」(Equity)。但當公司是空殼一個,私有化也就沒有作為,只能繼續利用它的上市地位,去搶小股東口袋裡的錢。
自從那位天才發明了這曠世財技後,不斷有聰明人改良技術,至今為止,這技巧已經發展得十分完善,操作簡單,比視窗還要易用,每個懂得財技ABC的人,都不會不知。
大家不妨看看資料,股價低於資產淨值的公司,就是在大牛市,也還多的是,就是因為向下炒的緣故。那些「價值投資派」,有時推薦這些「抵買」的股票,我看後,真忍不住哈哈大笑。
2008年06月15日 星期日
周顯--向下炒秘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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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U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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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日, 六月 15, 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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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意見:
隨兄講的技倆只會在香港發生
如果是在美國
內幕交易是刑事罪狀
這種莊家一早要坐牢
只有香港才沒有法律監管
所以在香港股市買入細價股
都是輸多贏少
散戶不應該參與
想問ckm兄,這個case如何有內幕交易的成份呢?
他們那些友好接到股票要虧錢賣呢?
呢篇文章令我想起永義的官先生....想起都怕怕!都長騙長有....好似寶藥黨。
To greatsoup:
不理是大股東還是什麼有好
只要是利用內幕消息而炒作自身股票
而達到成功獲利
在美國就是刑事行為
這是對小投資者的保障
它都沒有炒作,只是一路倒出股票..然後批番畀友好...之後又一路倒出,應算是成功獲利,但表面上他們確實在虧錢,因他們高價買股票出去,然後低價賣出。
若香港有這種法例,確實很好呀,那些273,279,901,913,855,136,412,仲有殼王那些全部伏法呢。
不過,在香港,好似有好幾家公司都有大股東低價入股,之後公布利好股價O既消息,然後高價配股。
香港O的投資者好似無咩保障。
TOM
ckm兄真夠王道!!
對! CKM兄所講正是:
Section 17 of 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
Section 10(b) & 16(b)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
The Insider Trading Sanctions Act of 1984
the Insider Trading and Securities Fraud Enforcement Act of 1988
詳情可以瀏覽以下美國SEC的相關網頁:
http://www.sec.gov/answers/insider.htm
多謝albert和維斯兄的補充
美國的法規傾向保障小投資者
而香港的聯交所只懂賺錢
小股東的利益就置之不理
大力推動窩輪市場更是殘害散戶的行為
以經營生意來看, 這樣只是鼠目寸光的經營策略
對香港長遠作為亞洲區的金融中心更加不利
香港證監的軟弱, 一直為人所詬病.
同意ckm, 窩輪市場是一例, 將衍生工具變成了合法的賭場生意.
非常同意. 飯海系列都係咁嘅經營策略
AGREE. 飯海系列都有類似做法
美國MD&A寫咩都有明確規定, 老昆都要坐監ga, 香港就冇了.
股神巴菲特都話『誠實和有能的管理層』最重要。而誠實先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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